南宁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网站

杏坛廉政•纪委办监察室

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、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一审宣判

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发布日期:2018-09-19    浏览次数:

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、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一审宣判

来源:新华社 发布时间:2018-09-17

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依法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常务委员、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案,认定被告人孙怀山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对孙怀山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1994年至2016年,被告人孙怀山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,全国政协副秘书长、常委,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江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、承办个人画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;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天津高盛公司、龙源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项目审批、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。2000年至2016年,被告人孙怀山直接或者通过其妻、其子及儿媳等特定关系人以收受现金、金条、书画作品、挂名领薪等方式,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孙怀山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。

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孙怀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案发后,孙怀山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;积极退缴赃款赃物,认罪悔罪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上一篇
下一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