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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长安:把对党员的底线要求从法律拉回到纪律上来

作者:    来源:     发布日期:2016-10-17    浏览次数:

坚持纪严于法的标准,把对党员的底线要求从法律拉回到纪律上来,严格用党纪的尺子衡量党员的行为。

知为行之始,行为知之成。加强纪律建设,把纪律挺在前面,首先要深刻理解其基本要义。重点要从五个方面来把握:

总的目标是管全党、治全党。围绕管全党、治全党的目标,把握好“树木”与“森林”的关系,既紧盯极少数腐败分子,又管住全体党员;把握好“抓大”与“抓小”的关系,既坚决查处严重违纪的问题,又高度重视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;把握好“重点”与“全局”的关系,既管住领导干部这个“关键少数”,又管好广大普通党员;把握好“高标准”与“底线”的关系,既发挥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作用,又强化党规党纪的约束作用。

基本方针是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。监督执纪的定位不能放在单纯处分人上,而要把帮助同志、挽救干部作为最大追求。坚持教育在前、惩治在后,做到先教后诛,不搞不教而诛;坚持区分情况、对症下药,把握政策界限,做到宽严相济;坚持既要斗争、又要团结,注重“灵魂救赎”,促其知错悔错。

基本方法是标本兼治、惩防结合。注重发挥纪律建设本身所具有的教育引导、约束规范、训诫惩治等综合功能,深化标本兼治,推进惩防结合。把纪律审查摆在首要位置,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;把纪律教育作为基础工作,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;把纪律监督作为重点任务,坚持问题导向,敢于动真碰硬;把纪律追究作为重要手段,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。

基本要求是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、纪法分开。坚持纪严于法的标准,把对党员的底线要求从法律拉回到纪律上来,严格用党纪的尺子衡量党员的行为;落实纪在法前的要求,对党员的问题,纪律必须先于法律作出反应,做到执纪先于执法;树立纪法分开的理念,该法律管的归法律,该纪律管的归纪律,回归党纪的政治属性和政党特性。

基本路径是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针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的过程,层层设防、步步拦阻。在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和不良倾向的第一时间,及时批评提醒,促其红脸出汗,防病于未然;在轻微违纪的时候,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,当头棒喝,止恶于初萌;在严重违纪的关头,给予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,狠抽一鞭,使其悬崖勒马;如果走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了,就要坚决立案审查,采取霹雳手段,清除害群之马,维护党的纯洁。

——摘自湖北省委常委、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在省纪委常委务虚研讨会上的讲话(湖北省纪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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